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重大决策顺利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社会风险,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所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决策事项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
第三条社会风险评估应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前完成。其中环保邻避类重大项目,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应在规划选址阶段同步实施,并在立项审批(核准)前完成;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应在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阶段同步实施,并在开工建设前完成。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特别是涉及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涉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利益关系调整的改革事项,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活动,涉及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事件等。具体分为三类:
三类风险事项是指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通常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评估,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登记表。
二类风险事项是指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通常按照标准程序进行评估,即在严格执行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和备案评估报告。
一类风险事项是指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应按照特殊程序进行评估,即在标准程序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事项的特殊性,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风险排查、防范和控制。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六条 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评估主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和政府确定的承办单位[重大决策提出部门或政策起草部门、改革牵头部门、项目申报部门(单位)、活动组织部门(单位)等]作为评估主体;
(二)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单位)或者牵头部门(单位)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机构(单位)作为评估主体;
(三)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确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党委政法委作为社会风险评估的备案机构,一般不作为评估主体或评估实施主体。
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以邀请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实施社会风险评估。
第八条 评估主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但不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与重大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并依法签订社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进度、评估费用、违约责任、保密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完成评估后,应向评估主体提供客观详实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评估主体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属地的沟通协调,为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提供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社会风险评估应全面分析相关群众和社会公众可能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提出的质疑,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规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三)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等。
(四)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群众支持的基础。
(五)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安全稳定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是否会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五章 评估的标准程序
- 确定评估项目。各市、县(市、区)及省直相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由评估主体负责,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梳理,确定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事项,并分级向党委政法委报备;年内新增的事项,随时报备。
- 第十三条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在统筹谋划、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周密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实施主体选择、评估经费保障等事项,依法依规组成或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采取权益涉及对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说明决策的依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第十五条 全面分析论证。系统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相关群众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方面的质疑进行全面梳理和定量定性分析,查找社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评估主体视情征询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 条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
(一)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低风险,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二)经评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中低风险,可以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育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
(三)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风险,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予以实施:
- 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较大隐患的;
- 经过民意调查,多数群众未认同的;
- 参与社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的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 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四)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高风险,应当作出中止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评估论证:
4.极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的;
(五)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风险,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 侵犯群众利益,绝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 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 已经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 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七条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应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及决策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主体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人员一般应从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与该决策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回避。评估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评审。评审时,参加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并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备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符合评估程序规范的,党委政法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书。
第六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评审后,评估主体应将评估报告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社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重要依据。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运用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同步规范录入相关内容。
第七章 决策实施跟踪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关和评估主体应全程动态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及时监测不稳定因素。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主体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实施后发现新的重大社会风险点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反对意见的;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决策后评估的其他重大情况。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评估工作的机构除外。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决策实施过程中,决策实施部门应协调落实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措施;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和化解工作,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对已经引发重大社会风险事件的,决策机关应当视情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决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决策责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决策实施前,拒不进行、推诿进行、拖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
(二)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决定的;
(三)中止实施的重大决策,重新决策时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再次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
(四)未依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和实施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评估谁负责”原则,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评估责任的领导、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对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记入不良评估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确定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时,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
(三)在社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五)未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利益输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事发地或者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需要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把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做到管决策必须管风险。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估主体应将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党委政法委负责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督促指导,构建省市两级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库;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社会风险评估的组织推动、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政法委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8月23日起施行。2012年5月10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分类表
类别 |
重大项目 |
重大政策(措施) |
重大活动 |
重大(敏感)案事件(故) |
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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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托、入学、中考、高考及学区划分政策调整等涉教育的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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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节庆与游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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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集会、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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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广的重大(敏感)案事件(故)办(处)理的重要节点安排。 |
类别 |
重大项目 |
重大政策(措施) |
重大活动 |
重大(敏感)案事件(故) |
三类 |
II |
1.渉及落户、车辆上牌、购房等群众关注程度较高的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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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性演唱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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